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1)15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赞助筹资(资助、支援、捐献、无偿集资,下同)的管理,禁止各种摊派,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筹资是指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组织地动员本地区各界自愿、无偿地提供财力、物力或人力,兴办当地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兴办的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活动。
 第三条 赞助筹资必须遵循自愿、无偿、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以信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向社会或单位内部职工实行有偿集资,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报批准的,由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按有
 规定管理。
 第五条
 兴办下列项目可开展赞助筹资:
  (一)残疾人事业;
  (二)基础教育事业(仅限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改建学校的校舍、设施、添置教学仪器、图书等固定资产项目);
  (三)妇女、儿童、老人保健事业;
  (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及疑难疾病防治研究事业;
  (五)文化体育事业;
  (六)其他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
 第六条 需举办赞助筹资的单位,必须提出赞助筹资方案和申请报告,属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全省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全市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