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 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