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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九九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酒类专卖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销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酒类专卖管理的范围是:白酒、黄酒、果酒、啤酒、汽酒、配制酒以及各种进口酒。
 第三条 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酒类专卖管理的机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酒类生产、经销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种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
 第五条 设立各类型酒厂(车间),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从事酒类生产:
  (一)按隶属关系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经所在地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四)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并报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备案;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条 酒类产品必须进行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符合标准方能出厂。
  出厂的酒类产品(含试制品)必须标明真实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商标(试产标志)、质量标准,并附有县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属优质产品的,还必须附有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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