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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委托监督制度。民用、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业交通的配套、辅助、附属的非专业工程项目,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的专业工程,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质量核定制度。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规定办理竣工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的工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的专业工程除外)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质量、安全检查等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上述岗位任职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需要招用省内临时工,应报主管该工程项目的建委审批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用临时工手续。招用外省临时工,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临时工应经基本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施,应符合公安、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明施工,讲究卫生,外观整洁;
  (二)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顺利;
  (三)按时施工,控制噪音;
  (四)消防规范,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工,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1‰下的罚款;建筑物违反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按有关规
定处罚。
  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变更承包单位,对违反者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者,在其欠款未还清前,新上项目不予审批,拨款银行应将新上项目投资划拨用于还清拖欠工程款。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程主管建委责令停止使用,补办竣工核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建设工程另行进行招标、投标。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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