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巳按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省政府1990年11月27日以粤府〔1990〕10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含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第三条 建筑市场由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共同管理。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持有建筑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向主管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委申报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工作。
发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技术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或超越技术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条 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须持有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方可承包工程。
需跨地区、跨部门承包工程的,按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包括议标)等方式进行承包。确属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批准后,可将工程项目委托给符合技术资质等级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发包单位不得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一体化)再直接进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