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有适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二)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职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三)有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由办学单位按工种、岗位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统编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岗位培训一般不少于八十学时;一般技术性工种的岗位培训,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一百五十学时和二百学时;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种业务培训,初级和中级为四百至六百学时,高级不少于八百学时。
  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可以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操作技能训练必须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按下列规定呈批或备案:
  (一)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中级以下的(含中级)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高级以上的(含高级)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办学单位持经批准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七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凡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的向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级以上(含高级)的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以学习文化教育为主的培训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学生来源、工种专业和层次招生办学。每期培训班须填报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办学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调整专业工种和层次的,应按报批程序重新办理。终止办学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凡向社会公开招生办学的培训收费标准,由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