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0年9月4日以粤府〔1990〕7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把培训、就业、劳动力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以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性教育的各类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转业培训、转正定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本等级培训、升级培训。
第四条 达到就业年龄的人员和退伍军人、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富余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转换职业、工种的,必须进行转业培训;在职工人转正、定级、上岗转岗、晋升,必须分别进行转正培训、本等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和升级培训。
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录用新工人,属技术性工种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职能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拟定培训工种专业、层次、规划和布局,逐步形成培训网络。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安排培训。凡是本行业、本单位具备办班条件的,均可经过申请、审批,举办相应的培训班。本行业、本单位不能培训的,可委托代培,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和教育要求
第九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