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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失效]

基汞、总镉 0.15, 0,每增加  0,每增加1倍 45,每增
、总铬、六 从1倍起每 1倍增收   增收0.015 加1倍增收
价铬、总砷 增加1倍增 0.02           0.015,
、总铅、总 收0.01                不得高于2.
镍                          00元/吨水
氟、铜、锌 1倍以下收 5倍收0  10倍收0.2  20倍收0.3  50
、锰及其化 0.10, .15,   0,每增加1倍  5,每增加1倍
合物、氰化 从1倍起每 每增加1  增收0.015 增收0.008
物、硫化物 增加1倍增 倍增收           ,但不得高于1
、挥发酚、 收0.01 0.01          .00元/吨水
有机磷、磷
酸盐、石油
类、动植物
油、苯胺类
、硝基苯类
、阴离子合
成洗涤剂
悬浮物、C 1倍以下收   5倍收0. 10倍收0. 20倍收0.   50ODcr、0.04,  06,每增 10,每增加  15,每增加
BOD5、 从1倍起每   加1倍增收 1倍增收0. 1倍增收0.0
色度、氨  增加1倍增收  0.008 005    02,但不得高
氮     0.004                于0.30/吨水
天然铀   0.25  0.35  0.50     1.00
、钍
其他放射                                50性物质  1.00  3.00  6.00    8.00
PH值         超过6~9,每高低1
            按0.04元的1倍计
病原体                                50
大肠菌群)        0.08
注:
  (1)凡不设污水排放计量装置者,按用水量的百分之九十计算污水排放量(特殊行业,征收部门与排污单位协商另定)。
  (2)“起征费”为超标排污单位每月基本应交的费用。
  (3)在计算超标倍数时,凡不到一倍的以一倍计。
  (4)CODcr和BOD5、总铬和六价铬、总汞和烷基汞均超标者,只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收费。
  (5)废水排放量超过排放标准规定的定额指标而浓度不超定额指标的,根据实际排污量(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水量)与允许排污量(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水量)进行计算。实际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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