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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0年六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 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三类(详细目录另行公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公布。
 第五条 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工业;优良种苗引进和培育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 属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建设生产所需资金和国家控制进口的物资予以先以安排;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四)合作经营项目可加速折旧回收投资股本,年折旧率一般为20%,高技术和风险性投资的项目可增加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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