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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一九九O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营企业档案,是指合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管理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合营企业档案是真实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发展的历史记录。各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并将其列入本企业的工作和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必须明确有一位企业的领导人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具体管理。需要设置档案机构的,由企业领导决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档案工作应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包括合营企业的申请立项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公共关系、技术管理、设备仪器、计划统计、物资供应、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研究、工程建设、开业结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属于合同、协议规定合营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合营各方指定专人保存。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产品试制、科研、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象和计算机磁带,下同),应在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技术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经常查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可在整理立卷后暂由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管理,但必须向本企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目录,以便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和检查。
  各项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在翌年上半年内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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