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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失效]

  (三)有权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权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购销等经济合同,同时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有权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专业合作组织,有权购置所需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有依法登记、纳税的义务;
  (五)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集体福利和集体收益分配,同时有义务遵守社章,按规定交纳公积金和公益金,完成劳动义务工和积累工,维护社区经济组织集体利益;
  (六)有权在社员之间进行换工或互助活动,也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雇请帮工;
  (七)有权将无力经营或经营不善的承包项目转包或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但必须征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社区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人组成社委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长主持日常工作。社委会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称职者连选连任,不称职者可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二十条 社委会负责起草和修改社章,拟定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处理社务,行使社区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挑选和聘任社办企业的厂(场)长、经理;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集体与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社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公诸于众,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委会干部的报酬,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工资)加奖励等办法。具体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县一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从政策、财力、物力和科技等方面、鼓励、指导和帮助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办法和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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