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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省经委应会同省三电办公室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制定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按季度考核,其超耗部分,由供电部门按国家电价的三倍处以罚款(省下达第一批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供、用电计划,电力分配部门不得超过计划分配,用电单位不得超计划用电。对超计划用电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由省经委根据电网供电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本条规定的罚款收入,各市、县全部用于平抑征收电力燃件附加费标准水平,省除主要用于平抑电力燃料附加费标准水平外,部分统筹安排用于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的技术措施。罚款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用电单位开展节约用电、降低电耗,实际用电量低于当年用电计划的,在省电网供电能力不减少的情况下,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下年用电指标。
 第十七条 省、市、县经委、三电办公室可安排一些用电指标,用于奖励节电成绩显著的企业。

第四章 调荷节电管理

 第十八条 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当地三电办公室有关避峰用电的规定。三班制企业的月平均负荷率,不得低于90%;非连续运转的工序或设备,要避峰用电。
 第十九条 继续推行峰谷不同电价。鼓励用电单位提高低谷期的用电比例。一九九O年在省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普遍实行峰谷不同电价。
  各地要积极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为全面推行峰谷不同电价提供技术条件。
 第二十条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单位,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对连续性生产企业,可按最大需量计收容量电费。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委应会同同级三电办公室有计划地安排好当地重点用电单位的设备检修。
 第二十二条 各市三电办公室应定期对本市负荷进行预测,做好本市假日、节日和季度代表日的电力电量的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积累各类用电的最高负荷、利用小时、同时率等数据,并将有关分析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省三电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三电办公室应会同同级经委制定超负荷拉路限电顺序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知当地电力调度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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