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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九条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制度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编制本行业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考核定额标准。
 第十条 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电耗计算方法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产品电耗定额,结合当地节电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企业年度的产品电耗定额计划,于年度开始前十日报同级三电办公室审核,由市经委于年度开始后四十日内批准下达,并按月或季考核,每年结算一次。对未及时提出定额计划的,三电办公室可按其前两年实际电耗的算术平均值(或同类产品的先进电耗)压减3%至5%核定。
 第十一条 市、县有产品电耗定额的企业的用电量,一九九一年应占本地区工业用电总量的50%;一九九二年应达到或超过70%。
 第十二条 建立节(用)电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季、年度终后五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三电办公室报送上月(上季或上年)的《工业企业用电量及产品耗电量表》和有关节电报表(具体另行制定),并分析电耗升降原因。
  各市三电办公室于季、年度终后十五日内,将省考核的主要产品电耗定额执行情况和节电情况汇总报送省三电办公室和当地节能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电耗低于计奖基数的,可根据节电价值〔计算方法:国家电价×年产量×(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按以下标准提取奖金(可按季度预提50%,年终结算)。提取奖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计入成本,免征奖金税。
  (一)已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企业,以前两年实际单耗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提奖率分别为:
  国家特级  30%至50%
  国家一级  20%至30%
  国家二级  13%至15%
  省  级  8%至13%
  (二)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提奖率为8%至10%。对产品电耗有回升的企业(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产品电耗允许上浮3%,达到国家二级和省级标准的,产品电耗允许上浮1.5%),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由当地三电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同级经委批准后实施。
  (三)个别行业节电奖金考核办法,省经委、财政厅、劳动局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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