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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电、蓄能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办法

  上述果树砍伐后,如果电力部门需要长期使用土地,则再按上述相应的补偿标准增补50%。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新旧程序和设施予以补偿:
  (一)土墙瓦顶房屋,檐高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一百二十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二百元为基数增加3%;
  (二)砖墙瓦顶房屋,檐高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二百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二百元为基数增加3%;
  (三)钢筋水泥结构(含框架结构)的房屋,楼层高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二百五十元;楼层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二百五十元为基数增加10%。房屋的地面或墙壁有其他特殊装饰的(阶砖、瓷砖、马赛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偿费;
  (四)阳台、外走廊,按同一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五)室内照明线路及水管均已包括在房屋本身补偿标准内,不得另计补偿费用,如无水电设施的房屋,可扣减其百分之一以内的补偿费;
  (六)土坟每穴补偿三十至四十五元;一般砖砌或水泥结构的坟墓每穴补偿一百至二百元;下葬两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补偿费;骨坛每个补偿十五至二十元。个别特殊的坟墓,可给予适当增加补偿。
 第十一条 在协商征地拆迁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石场补偿标准: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采的石场不予补偿;
  (二)经批准,正在开采的石场,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生产的,按停止部分当年的年产量计算补偿停产损失,其他设施费用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石取土(沙)而需征用或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核电、蓄能配套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工程沿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以任何借口妨碍工程的进行。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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