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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路边店店址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设置停车场的路边饮食店,应以停车场靠公路侧边缘计算距离,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公路设施。
 第九条 路边店店主雇请从业人员,应到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并与被雇请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路边店从业人员中的外来人员,应按照《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从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路边饮食店、旅店不得雇请县外女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路边店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严禁上路拉客、利用女从业人员陪伴顾客吃喝搞流氓活动。
  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掺假掺杂、短斤缺两、哄抬物价。
  不得转让、出租或承包路边店。
 第十二条 经营饮食业的路边店应按照卫生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搞好店铺卫生及食品卫生。做到有清洁水供应设施,有污水排放措施,有食品保鲜、防护设备及餐具消毒保管措施。
  在饮食业及理发店工作的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佩戴贴有本人照片的有效健康证。
 第十三条 路边店的店主须对本店的安全负责。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安全合约,积极参加治安联防活动。
  因管理不善,或防范工作不落实,发生治安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店主失职或纵容的,还要追究店主的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路边店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国土、劳动、卫生和路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路边店管理工作。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路边店,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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