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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6日以粤府〔1989〕135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衡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衡器计量标准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衡器是指杆秤、台秤、案秤、地秤、戥秤、电子计价秤、邮政秤、弹簧秤、皮带秤、吊秤、行李秤、售粮机、售油器等。
 第四条 衡器的计量单位必须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省标准计量局是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业、粮食、供销主管部门和使用衡器数量较多的经营单位、厂矿,要设置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衡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衡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
  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衡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八条 使用强制检定衡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其使用的衡器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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