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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村庄。
 第三条 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应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用地规定,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依靠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抗震防震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乡(镇)、村规划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含附件)、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以及图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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