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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调动企业厂长(经理)的积极性,根据粤府<1987>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对产品获国家级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的厂长(经理),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一千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八百元奖金;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八百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六百元奖金;
  (三)产品获国家优质产品称号期满复查合格仍保持称号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分别晋升工资一级,不占当年职工调升工资指标。
 第三条 对企业获国家、部、省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厂长(经理),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一千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八百元奖金;
  (二)企业获部、省质量管理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八百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六百元奖金;
  (三)企业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称号期满复查合格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分别晋升一级工资,不占当年职工调升工资指标。企业获部、省质量管理奖期满复查合格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第四条 企业获国家一级计量合格的,当年另奖给厂长(经理)奖金八百元,奖给副厂长(副经理)奖金六百元。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第二、三、四条所列各项奖金、晋升工资和浮动升级工资在本企业利润留成中解决。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当年同时获两级奖(如省质量管理奖和国家质量管理奖)以上的,按最高级奖进行奖励,不得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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