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十二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条或本办法第五、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条规定者,责令追回已出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中对人体健康有害、无安全处理措施或无利用价值的,予以没收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自生产、销售食品者,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从开始非法营业之日起累计),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或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六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烹调、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混放、混用生熟食品、食品容器者,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生产或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或用不洁纸张或容器盛装食品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者,每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传染病者不调离工作岗位的,应责令调离,并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