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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他物品的生产、经营及储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卫生事业费统筹解决。

第二章 食品卫生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除应执行《食品卫生法》六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同时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使食品造成污染的不洁物品;
  (二)饮食店应有足够周转的餐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有防蝇、防尘、防污染的专用保管柜存放;
  (三)设置加盖容器存放垃圾和废弃物,并定期清扫消毒;
  (四)工作人员在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除应执行《食品卫生法》七条规定外,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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