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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普通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室。各级督导室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普通教育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各级督导室的工作任务是:
  (一)对本地区的普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三)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帮助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反映和提出建议。
  (五)完成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级督导室的工作范围:
  负责本行政管辖区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等师范、进修学校,以及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督导室工作人员配备:省督导室为八至十人,市、县(区)督导室为五至八人。
  各级督导室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
  各级督导室设主任督学一人,副主任督学一至二人,省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厅或处级,市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处或科级,县(区)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科或股级。督导室正副主任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各级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兼职督学。
 第六条 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科级、处级、厅级督学应分别具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以上教龄或教育工作经历。
  (二)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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