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城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离开本市、本乡镇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暂住人口,暂住三日以上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的,由暂住地户主或本人在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暂住地劳务部门发给的允许从事劳务证明,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三个月以上的,须在三日内申领《暂住证》。
(二)凡离开本市、本乡镇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学、旅游、治病等暂住人口,暂住七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
(三)到我省境内的市、乡镇兴建工厂、派驻企业、公司、办事处和旅游、探亲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在到达住宿地二十四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证明或暂住处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四)暂住人口住宿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手续办理。
第三条 凡申领《暂住证》的,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三张,并缴交暂住证工本费、治安管理费。
《暂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延长期限的,须凭原《暂住证》和暂住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允许从事劳务证明,申请延期。
第四条 暂住人口变动暂住住址时,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变更住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