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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对国外认证组织或机构推荐的国外实验室,经国家商检局或其授权的广东商检局组织考核,符合规定的商检实验室认证条件的,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我省输入认证商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内有关的检验机构或认证组织,凡与国外认证组织或机构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考核合格,经国家商检局审查认可,并接受广东商检局的监督。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认证

 第十五条 向我省输入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省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可根据认证协议或为履行合同和提高信誉,申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卫生及其它方面的认证。对认证合格的按本章规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该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设备正常,有严格的维修保养制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二)有完善的生产工艺规程,并能正确实施;
  (三)有完整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
  (四)具有足够的能保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五)有齐全的检验仪器、仪表、设备和计量器具,能按照出口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
  (六)工厂质检部门有独立决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权力,有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各项检验记录齐全;
  (七)产品质量一向保持稳定,并符合进出口商品认证的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的进出品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商检局或认证协议规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八条 本省进口商品认证由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国家商检局或广东商检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有关生产规范、质量控制、检测条件等认证所必须的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商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或授权广东商检局组织进行。经审查和检测合格的,报国家商检局批准,给予认证或发给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申请商检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向广东商检局提出,填写出口商品认证申请书和递交有关生产规范、质量控制、检测条件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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