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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失效]

 第六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分五个方面,共二十项指标。各项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有关项目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具体项目指标及评分标准,有关大气、地面水和噪声监测布点方案的验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局另行印发。
  各项指标数据必须通过实测、统计取得,力求准确、完整、可靠,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应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相一致。
 第七条 实施考核的步骤:
  (一)各企业和有关部门须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上年各项指标数据: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等七项指标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报告(其中汽车尾气达标率,凡由公安部门监测的,由市公安部门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凡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市卫生部门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工艺尾气(SO2 、NO、粉尘)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等二项指标数据,由企业监测和报告,企业无监测手段的,可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监测后报告;
  3、城市气化率、城市热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等五项指标,由市城建部门提供;
  4、民用型煤普及率的指标数据由市主管民用煤供应的商业或物资部门提供;
  5、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五项指标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自行统计。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须在次年一月底前对上述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汇总、计分并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于二月底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市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报纸上公布,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四)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五)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三月底前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城市考核结果及整改措施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时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城市及其市长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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