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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严格库房管理。库门正面和两侧道宽不得小于1.5米,堆垛间检查通道宽为0.7-0.8米,堆垛距离墙壁不得少于0.2米,堆垛宽度不得超过5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地板木垫高为0.2米,仓库取暖,通风设备与爆破器材相距应在1米以上。
  (四)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和追查。
  (五)不得在库(室)内开箱和切、剪导火索,不得在距仓库25米内取样检验。对散落在库(室)地面的炸药粉沫,要及时清扫处理,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实行计划分配,凭证供应制度。企业生产爆破器材,原材料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的,产品由物资部门统一调拨分配。
 第十四条 常年使用爆破器材的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用量计划,凭《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向物资部门申报。物资部门根据申报计划,依照就地就证供应的原则,逐级下达供应指标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物资部门下达的供应指标,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省外调入部分直接与省物资部门的专业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供应品种、数量,需经双方协商后,报请物资部门调剂。调剂方案抄送有关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临时需要或计划外增购爆破器材的,应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单位购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不含县级)企事业单位所需爆破器材,由县级物资部门统一申报、组织供应。销售供应点分区划片设立,凭《爆炸物品购买证》向县物资部门购买,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供应簿》向使用单位定量供应。
 第十七条 销售(供应)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得超供销合同、购买证、供应簿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销售爆破器材。每月五日前应将上月爆破器材供销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售、供应爆破器材凭证需保管三年备查。
 第十八条 没有《爆炸物品运输证》、没有押运人员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销售单位不得发货。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十九条 从外省调入我省爆破器材,需经调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能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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