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粤府[198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或燃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备案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凡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和烟花爆竹安全员,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烟花炮竹带药生产工序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许上岗操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