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必须有当地监察机构监察员或检验员参加。参加者应检查各项验收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安装验收记录有关项目签名。
第二十八条 锅炉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必须把原始检验记录进行整理、复制,并填写《广东省蒸汽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以下简称《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各有关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上签名。复制的原始检验记录、《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由使用单位存查。
第二十九条 安装压力容器,必须由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或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安装完毕,必须经当地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经焊工考试委员会按《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监察机构颁发的《焊工合格证》。
领有《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必须每三年重新考核一次,逾期不参加考核的,原证作废;逾期不参加考核并继续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焊接工作的,按无证焊接论处。
第八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下列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一)检验项目
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
2、制造厂产品质量;
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
4、安装、修理、改造质量。
(二)检验周期:
1、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中新装锅炉运行的前两年及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锅炉、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2、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3、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年检验一次;
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出厂超过十三年的,每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