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许招用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劳动合同鉴证应按规定缴纳鉴证费,鉴证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或培训期);
  (二)担任的工种,调换工种的条件;
  (三)生产或工作上应达到的指标、质量;
  (四)生产或工作的条件;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日期;
  (六)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七)劳动纪律;
  (八)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须报原合同鉴证机关鉴证。
 第十四条 一方需变更劳动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备案。变更协议未达成前,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属外商投资企业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产、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合同双方可协调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或培训期内,发现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培训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而富余的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
  (四)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职工的;
  (五)职工被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到外国探亲逾期不归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