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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不相适应)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的职员和工人(含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报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将招收工种、人数告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用工需要,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在企业所在市或县无法解决的,可到省内其他地区招用。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人员中招用职工,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农村和外地招用的职工,原则上不迁转户粮关系;如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招用的职工,可根据不同工种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培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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