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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条件的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科研项目和单位委托的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参加各级评奖。
 第二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民办科技机构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该职务仅在本机构内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聘任的,则任职资格可同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人员一样对待。
 第二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向科委、工商、税务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如实报送机构资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业务关系和利用外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依法订立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民办科技机构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第二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由各级科委负责管理。各级科委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会同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列入各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三)负责组织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申报;
  (四)代为保管科技人员的党团和人事档案;
  (五)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出口、贷款等各种申报手续;
  (六)沟通科技信息。
 第三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有固定的财会人员。对于合伙或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试制的新产品,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经省科委认定属于生产高技术、新技术的产品,其税收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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