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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六)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七)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机构类型。
 第十四条 申请民办科技机构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创办的报告书;
  (二)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学历)、职称、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工作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冠省、市、县(区)名称,由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开办批准书。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准书及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银行申请建立帐户。异地经营的,必须办理异地经营手续。
 第十七条 凡是成立属医药、卫生、建筑设计、爆破工程、军工等有特殊要求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经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名称、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权自主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同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
  在民办科技机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0%。
 第二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聘用科技人员,可以招聘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自主招收职工,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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