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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推广为主要业务,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
 第三条 获得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改变民办科技机构的所有制性质。
 第四条 各级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人事、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予以扶植、引导和监督。并制定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二)私营科技机构,包括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合伙科技机构和独资科技机构;
  (三)个体科技机构。
 第六条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是指职工群众七人以上集体集资,共同劳动并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积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民办科技机构。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的财产属于本机构职工集体所有,本机构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责,本机构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机构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专项申报,经批准后始得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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