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