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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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