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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工作,降低产品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电力、煤气、外购蒸气、外购水、水力、薪柴和蔗渣等。
  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运用能量审计和现场测试手段,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耗能设备、产品能耗和供能部门供能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外省在粤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人。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设立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省监测工作;
  (二)协助制定我省监测规范、标准和测试方法;
  (三)收集、整理、储存全省监测数据、资料,开展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四)负责省级节能新产品、新设备的能耗测试和技术鉴定的检测工作;
  (五)有选择地对省内各地用能单位进行监测;
  (六)组织开展监测技术合作、经验交流活动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设立监测中心(站),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辖区监测工作计划和阶段监测计划;
  (二)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
  (三)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监测中心提供本辖区监测数据、资料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本辖区节能产品、新设备能耗测试工作,开展监测技术交流活动和提供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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