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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 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 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辆

 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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