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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8日)废止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1月17日以粤府〔1989〕4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及组织管理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劳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四条 省、市、县(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权。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防疫站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卫生监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劳动卫生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卫生监察职权。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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