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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竣工时,应按我国的规定办理工程交工手续,向发包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发包单位提留其承包总额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内如未发生外国企业应承担的保修费用,保修期满后,发包单位退还保修抵押金本息。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结算时,必须使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作为合法凭证,据以记帐和收款。采用外汇结算的,外国企业与国内有关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以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如实报告主管的建委处理,并报省建委备案。
  外国企业因施工责任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期间,其指派的工程现场行政,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报主管建委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二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对减免税进口用于承包工程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不得出售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者,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对其技术资格签署意见;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银行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十六、二十条规定者,由主管建委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者,由海关依法处理;
  (五)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批复。逾期不申诉或申诉被驳回者,须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天内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申请或经技术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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