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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1日)废止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筑和装饰以及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的安装等承包活动而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可承包(总包、分包)或与中国建筑企业合作承包省内的外商投资工程和实行国际招标的工程。
  外国企业承包或与中国建筑企业合作承包上述工程,一般应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承包权。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经营活动,由该工程隶属的省、市、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移主管建委)管理。主管建委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0.4%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发包方从工程费中支付。
 第五条 对申请参加承包工程投标的外国企业,实行技术资格审查制度:
  外国企业参加承包属中央(除中央有指定直接管理外)、省管工程投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审定;
  外国企业参加承包省内地方工程投标的,由项目工程所在地建委审定,报省建委备案。
  经审定合格者,发给技术资格合格证件。外国企业凭证件参加投标。
 第六条 申请参加承包工程投标的外国企业,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前条规定的建委提交下列技术资格审查所需文件(正本):
  (一)企业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书;
  (三)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国籍、简历;
  (五)已承包过同类型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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