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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失效]

  (三)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企业所在市、县负责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四)在职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凡本人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聘用的,其所在单位一般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五)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从社会上招聘的,自谋职业,或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企业平均工资的120%。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在职期间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标准,原属国家干部(包括国家分配的毕业生)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从社会上招聘的,其待业保险金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养老保险金按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标准执行。待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别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取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用于建造、购置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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