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技术出口的供方和受方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出口合同。技术出口的对外谈判和签约,由项目主办单位会同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共同进行,并共同履行合同。工业、科研、设计、外贸、银行、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技术出口项目的谈判签约和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合同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出口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说明;
  (二)受方对技术中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三)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四)出口技术的价格、价格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五)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六)合同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七)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技术出口单位应在技术出口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技术出口合同审批机关审批。送审合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同报批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项目审批表》;
  (三)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第十八条 由省审批的技术出口合同,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报批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发给《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予批准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在上述期限内说明理由。审批机关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能作出决定的,视为申请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审批机关应在十天内补发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技术出口单位凭《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及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担保、报关、结汇、外汇留成、出国技术服务等手续。
 第二十条 技术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同意而中止合同,或因双方争议、或第三方指控侵权而不能协商解决需提交仲裁机关处理时,技术出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原合同审批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在境外的企业转让、许可或交换技术时,视同技术出口,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