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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一致。)

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四日 粤府[198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出口,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政府间科技交流)向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其中包括: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二)工艺、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菌种培养、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许可;
  (三)技术服务(包括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编制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供方为使提供的专门知识、技术、经验和设备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给受方提供的其它形式的技术服务);
  (四)涉及本条(一)、(二)、(三)项内容之一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出口以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和工程承包;
  (五)审批机关认定的其他技术出口项目。
 第三条 技术出口工作由省经贸委和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科委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经贸委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查。
 第四条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编报技术出口项目年度计划。上报计划时必须提交《技术出口计划申请报告》和《技术出口计划表》、《技术出口项目审批表》(格式由省经贸委、科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技术出口项目年度计划应在前一年十二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省科委。凡未列入年度计划而申请出口的技术项目,应按前条要求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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