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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1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30日)废止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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