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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87〕136号)


            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到沿海和山区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可采取如下形式承办各类事业:
  (一)承包、承租和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兴办或经营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四)创办各类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自由组合或由个人承办上述各类事业,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四条 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原单位应予批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仲裁解决。
  第五条 科技人员需离开单位承办各类事业的,应提前两至三个月向本单位提出报告,单位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科技人员已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完成该项任务后方能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已签订科研合同的,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条 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如需使用原单位科技成果的,应与原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第七条 对辞职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其原居住地户口;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需暂住原单位住房的,应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人事关系(包括个人档案)、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管理;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并按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但辞职后超过一年未到新聘任或承包单位工作的,间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八条 辞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期满不再延期的,可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分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并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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