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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允许的部位装载货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航行);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二)船舶超越航区者;
  (三)非客船擅自载客者;
  (四)船舶装运危险货物不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者;
  (五)船舶装运一级易燃易爆货物不申请监装者;
  (六)船舶超载者;
  (七)河岸的码头、厂矿等对射向航道的强光未加遮蔽者;
  (八)在通航水域倾倒余泥、石块、煤渣、垃圾者(并负责清挖);
  (九)船舶、竹排、木排未按规定缴交规费者。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船舶或吊扣船员证书:
  (一)无证驾船、开机者;
  (二)没有船舶证书者;
  (三)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者;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
  (五)图纸未经送审而擅自新造、改建船舶者(农艇除外);
  (六)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者;
  (七)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报告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潜逃者;
  (八)损坏航标不报告者;
  (九)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使用岸线、在航道上设置碍物者;
  (十)船舶沉后不报告、不设标志者;
  (十一)纵容、指使船员违章者;
  (十二)证件被吊销而假报遗失者;
  (十三)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起哄、围攻执勤人员者;
  (十四)拒不接受主管机关人员检查者。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中对船舶违章行为的处罚仅适用于二百总吨以下(含二百总吨)的船舶。对二百零一总吨至一千总吨的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五位以下处罚。对一千零一总吨以上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十倍以下处罚。
 第九条 船舶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在三个月内重犯或屡犯同一违章行为者,处二至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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