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办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洽谈、签约和对外履约,以及外商投资者的咨询、投拆等事宜,由各级经贸委(局)归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工作,按不同产业、行业分别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尤其要负起具体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责任,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按原定审批权限,项目建议书应在三十天内批复,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市(地)所属企业由各市(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并发给证书;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海南岛由该地自选审定并发给证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加报省特区办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科学办法经营和管理。
在批准的协议(合同)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选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安排本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