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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是指兴建各种用途的上盖建筑物;其他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按一九八六年末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总人口和耕地总面积计算,人均耕地少于零点五亩的,每亩五千三百三十三元(即每平方米八元);人均耕地零点五亩以上不足零点七亩的,每亩四千元(即每平方米六元);人均耕地零点七亩以上不足一亩的,每亩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即每平方米五元);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亩二千元(即每平方米三元)。
  (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城市及其郊区,地级市及其郊区,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以及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上述税额标准提高50%征收。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核定。
  (三)农村居民在当地规定的建房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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