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中的党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脱离原单位到城镇、农村承包、租赁、兴办各种形式企业的,应办理转移党组织关系,有关党组织要及时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除市属八县八区之外的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技术咨询或技术顾问等有报酬的活动,收入归已。个人收入如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应税金额的,按规定纳税。如占用工作时间,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器材及未公开的图纸、技术资料、工艺配方等,需经本单位同意,并付给本单位一定的费用。如属企业,此项收入应作企业营业外收入。各单位对技术下乡,科技人员到农村业余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并提供方便。在业余兼职工作中,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聘用方负责。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停薪留职或辞职的科技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内应予答复。上述人员在离开单位前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凡承担国家、省和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其它合同项目的,必须在完成该项目或作好妥善安排后才能离开。
九、企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其工作任务和待遇,由双方单位和个人商定。借人单位支付给原单位的报酬,由双方商定。
十、企业单位要为科技人员创造优良环境,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产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奖励。奖励金列入生产成本或由厂长(经理)基金支付。企业要积极与科研、教学、设计机构建立技术横向联合,大中型企业要建立靠得住、起作用的技术开发机构(含厂办科研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机关单位,通过聘用和借用等多种形式吸引科技人员,其费用可列入生产成本;对使用不当、积压浪费、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按市政府穗府〔1987〕5号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少数不能发挥作用的,组织上应创造条件使他们合理流动。各企业单位应积极鼓励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到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从事对口技术协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从优,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