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工作通讯
(总第32期)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以穗字〔1987〕24号文印发《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现全文转载如下: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
为了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把科技力量动员和组织到经济建设上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国发〔1987〕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科技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粤发〔1987〕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政府机关及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下同)的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到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开发农、林、牧、渔业和矿产业;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企业工作;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小型企业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向市属区、县城镇和农村流动,可以采取借用、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和兼职等形式。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去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创办个体业户,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如符合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给予登记。所需的开办资金,可以在招聘工人时带股入厂,也可以采用其他集资办法解决。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经批准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也可以向广州市科技投资机构申请资金。承包、租赁、领办企业的科技人员,享有按合同规定的人事管理权、经营管理自主权、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企业工资和奖励标准权。他们的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外,全部归已,银行应予开户,准予提取现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辞职到市属八区或八县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亏损的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后,原单位分配的住房可继续居住较长一段时间,但不能享受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全家同往者,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给予解决住房问题。从市区到市属八县工作的,可保留市区户口,其爱人和小孩是农村户口的,如符合省政府粤府〔198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办理“农转非”,户口落在当地城镇。辞职的科技人员到城镇、农村承包、租赁企业的,其人事档案由新的服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其余的暂由原管理部门保存。如确因经营失败等特殊原因,本人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单位可予以重新录用,或由其他单位聘用。回原单位的,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但辞职补助金应如数交回原单位。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原单位签订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停薪留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可再签订合同,但累计一般不超过六年(五十岁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在留职期间的个人收入,每年应按本人原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给原单位,具体数额由科技人员与原单位商定,到从化、龙门、新丰、佛冈和清远县的,可少交或免交。科技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