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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失效]

  (四)需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在正式承担评价工作之前,将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审查后需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费用在该项目基建投资的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若需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与复核工作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建设单位须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篇章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必须根据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或修改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防治污染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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